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 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22〕193号)《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22〕225号)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会员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公司审核批准的,在交易平台从事产权交易服务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原则
农交中心招募会员遵循总量控制、稳慎推进、有序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会员在交易平台从事产权交易及相关事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职能
农交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分类
第六条 会员概述
承认农交中心会员规定及产权交易相关制度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农交中心会员,原则上会员有效期为 1年。
第七条 会员分类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委托、代理等经纪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服务会员是指在交易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拍卖、招投标、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咨询策划等专业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章 会员业务
第八条 业务说明
(一)经纪会员:发布、查询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委托、代理等经纪业务;提供项目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咨询策划等专业服务。
在同一宗交易项目中,会员不得同时提供交易代理和拍卖、招投标、评估等关联服务。
第九条 业务禁止
在同一宗交易项目中,会员不得同时提供交易代理和拍卖、招投标、评估等关联服务。
在同一宗交易项目中,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第十条 业务备案
会员在交易平台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应依据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并备案登记。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本农交中心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农交中心和交易平台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业务;
(二)享有交易平台提供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三)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服务佣金;
(四)参加农交中心的会员业务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五)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六)会员如需跨类别开展相关业务,须获得农交中心审批;
(七)享有交易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本农交中心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交易平台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员应当承担服务行为责任,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把关;
(三)诚信执业,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自觉维护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事项予以保密;
(五)按时缴纳入会费、风险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六)建立业务档案,并按照交易平台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七)提交农交中心要求会员提供的必要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会员义务。
第五章 会员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费用
农交中心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用。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应按时缴纳会员费用。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指会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承担违规、违约责任的经济保证。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交纳风险保证金,逾期将取消会员资格。
风险保证金为50,000元/企业,由农交中心收取。会员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农交中心根据其过错程度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被扣除后,会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缴,超时则按放弃会员资格处理。会员资格正常终结且所负责的业务无纠纷产生时,农交中心将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会员资格因违规或违约终结且所负责的业务无纠纷产生时,农交中心扣除相应风险保证金后30 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退回(不计利息)。会员资格终结但其所负责的业务存在纠纷的,风险保证金在纠纷处理完结后由农交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退回(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收费规定
(一)经纪会员应交纳入会费和风险保证金;
(二)服务会员应交纳入会费,无需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六章 会员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本农交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如土地咨询、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
(三)提供企业农交中心近两年征信报告;
(四)具有固定的业务负责人或联系人;
(五)无金融监管处罚记录、无商业违法犯罪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以本农交中心会员单位名义承揽的各类农村产权相关的业务,须在交易平台进行;
(七)农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申请资料
申请本农交中心会员资格,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
(一)《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征信报告等;
(三)组织章程(复印件);
(四)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若有请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农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一)农交中心在收到入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农交中心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会员;
(三)会员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农交中心出具业务授权书、会员证书并通过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变更
(一)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应在工商变更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提出申请,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农交中心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暂停;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书面报告,农交中心进行备案并记入会员档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5、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的;
6、需在农交中心存档的其他事项。
发生本章第(一)款情形的,农交中心应在会员资格变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通过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章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终结
第二十条 暂停情形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暂停:
(一)会员不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
(二)会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的;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参加农交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培训;
(四)会员应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农交中心对其季度业绩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会员将被暂停会员资格;
(五)会员出现农交中心认为应当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暂停期限
会员资格暂停期限至少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权利限制
会员资格暂停期间,不得在交易平台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暂停提前结束
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暂停的条件,可提出恢复会员资格书面申请,经农交中心批准后恢复。
第二十四条 暂停结果公示
会员资格暂停或结束暂停的,通过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终结情形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结:
(一)会员资格暂停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纳会员费及风险保证金的;
(二)会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一年中会员资格被暂停两次的;
(四)会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会员主体资格消亡的;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终结结果公示
会员资格终结将通过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章 会员资格注销
第二十七条 会员资格注销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农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入会时交纳风险保证金的会员,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风险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注销程序
(一)注销方应在接受委托的交易项目交接完毕或交易完成后向农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农交中心收到申请有关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农交中心收回业务授权书,并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交易平台网站公布。
第十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档案
农交中心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暂停、终结、注销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会员处分及处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或处罚,并通过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一)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不遵守交易平台规章制度,操纵产权交易的;
(四)非法经营,损害交易平台形象或造成农交中心损失的;
(五)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转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的;
(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资产流失或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
(七)会员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分及处罚方式
农交中心根据会员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处罚:
(一)口头警告;
(二)扣除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
(三)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终结会员资格;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会员年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年审提交材料
会员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农交中心:
(一)年审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农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年审合格会员年审合格的,农交中心在其递交的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审核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补充说明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本农交中心将补充修订。
第三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